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目的是为审判活动提供科学依据,帮助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我国的司法鉴定分为两大类: 1. 法定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类鉴定(如病理鉴定、伤残等级评定等)、物证类鉴定(如痕迹检验、视听资料检验与鉴定等)、声像资料鉴定(如摄影摄像检验与鉴定等)和其他司法鉴定事项; 2. 非法定鉴定业务: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法院审查后认为必要的,应当同意。
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鉴定人。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指定。
法院应及时将待鉴定材料移送至鉴定机构。鉴定所需材料不足或有瑕疵时,法院可要求当事人补齐或补充。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鉴定对象进行检查或检验。
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科学的程序操作,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意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前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意见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简要经过、鉴定日期、鉴定地点以及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基本信息。
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有义务出庭就鉴定意见作出解释或澄清。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该案因DNA鉴定技术的进步而得以平反。在该案的再审过程中,原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两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且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再审中,新的DNA鉴定证明案发当日提取的精斑并非来自被告人,而是另有他人。最终,法院改判两人无罪释放。此案凸显了司法鉴定在纠正错案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在该案中,学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进行了查重检测。结果显示,该学生的论文与他人已发表论文的重合率超过50%,构成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基于这一司法鉴定结果,学校对其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司法鉴定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司法鉴定都是审判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为法官提供决策支持,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司法鉴定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