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正式员工,也包括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他们实施类似的违法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非法占有或者处置本单位的财产而仍然为之。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占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了其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如果只是基于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此外,还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至于具体多少金额算作“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数额巨大,同样由各地区自行确定。同时,如果行为人以前因挪用公款受过处分,又在受处分期间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以下是两个有关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A某系B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和账目处理等工作。A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隐瞒公司实际存款余额,私自转出公司资金共计500万元人民币至个人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和个人消费。后案发被抓获。由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院最终判决A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案例二:C某是D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负责运输货物的工作。在一次运输过程中,C某擅自将客户委托运输的一批价值约10万元的电子产品据为己有,并以低价出售给他人。后被公司发现并报案。由于涉案金额未达到当地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当时该省规定的是6万元),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开除了C某。
这两个案例分别体现了不同程度的职务侵占罪行及其相应的后果。案例一中的A某因为犯罪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受到了严厉的法律制裁;而案例二中的C某虽然其行为不当,但由于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只能由公司进行内部处理。这说明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量刑都会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和金额大小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