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近年来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如何依法依规处理地方债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规制,还涉及党纪的约束。因此,探讨党纪与国法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衔接与实践挑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方政府举债需经过国务院批准,并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来说,《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且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进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除外。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举借债务。
除了《预算法》和《担保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还受到一系列政策文件的规制,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等。这些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具体措施和风险防控机制。
在中国,党纪与国法是两套并行的规制体系。党纪主要由《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构成。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党纪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党员干部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意味着,如果地方政府官员在债务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党纪处分。
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大了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监督力度。例如,2018年中央纪委公开通报了多起地方政府债务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例,涉及地方政府官员违规举债、违规担保等问题。这些案例表明,党纪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和威慑作用。
尽管《预算法》及相关法规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与政策衔接不畅的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绕开法律限制,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等方式变相举债,增加了债务风险。
在党纪与国法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可能存在问题,导致党纪与国法的执行效果打折扣。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党纪国法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和党纪的约束。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机制的有效性仍需进一步检验。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难以及时发现和化解债务风险。
2018年,贵州省黔东南州政府因违规举债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该州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涉及金额巨大,严重违反了《预算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最终,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党纪和国法的双重处罚。
江苏省无锡市某PPP项目中,地方政府官员与社会资本方串通,通过虚假合同和不合理定价方式变相举债,导致项目失败和债务风险增加。该案件暴露了地方政府在PPP项目管理中的漏洞,也凸显了党纪与国法在实际执行中的衔接问题。
建议进一步完善《预算法》